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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直机关党支部工作规程

【文章来源:】 【作者:张浩】 【审核人:张浩】 【发布时间:2017-08-01】【点击量:0】

 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省直机关基层党支部建设,逐步实现党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省直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机关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机关建立的最基层组织,是党在机关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与服务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


 第二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用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机关党支部应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创新活动内容方式,找准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着力点,在扩大党员参与面、提高时效性上下功夫,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二章 机关党支部的设置和班子建设


 第四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机关一般以处室为单位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少的也可以由工作性质相近的处室建立联合支部。党支部所属党员较多的,应从有利于党员开展党内活动的实际出发合理设置党小组。


 第五条  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应建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书记1人,并视情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党员不足7人的,一般不设立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或3年。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其中书记、副书记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指派。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


 第七条  党支部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按照守信用、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配好配强党支部书记。


 第八条 党支部书记特别是新任党支部书记应积极参加由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培训,全面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 机关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  机关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团结和组织党内外干部群众,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本处室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支部。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严格按规定程序,做好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工作。


 5、做好党员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6、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7、按时收缴党费。


 8、承担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机关党支部的制度建设


 第十条  “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上好党课。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支委会和党小组会每月一次,党课每半年一次。“三会一课”可根据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灵活安排,确保质量,注重效果,并指定专人认真记录。


 第十一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增强组织生活会的思想性和针对性,注重实效,不断提高质量。党员应如实汇报思想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其他党员的监督。党支部对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及时负责地报告上级党组织。组织生活会后,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组织生活会情况,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会议情况。


 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结合每年一次的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按照党员标准,通过学习教育、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等步骤,对党员作出评价,表彰优秀党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三条  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年初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四条  民主集中制。党支部委员会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重要问题须经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  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紧紧围绕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紧密结合形势任务的变化以及党员的思想实际,经常性地开展主题鲜明、生动活泼、有针对性的党员教育活动。改进教育方式,运用互联网站、电化教育等形式,增强教育的实效。认真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党员教育培训计划,并对参训党员提出具体要求。支部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


 第十六条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把创先争优作为党支部的一项经常性活动,每年结合机关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定期开展评选表彰,调动党内积极因素,教育和引导党员保持党的先进性,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第十七条  督促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参加支部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定期走访慰问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第六章 党内民主与监督


 第十九条  大力发扬民主,认真落实党员对党支部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机关党支部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二十条  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认真执行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采取得力措施推进党支部事务公开。党内事务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外,其内容、程序、结果都应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公开。


 第二十一条  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严肃处理违犯党纪的行为。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  依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上级党组织发展党员的指导性意见,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要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党支部才能研究将其列为发展对象。


 第二十四条  安排发展对象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对其进行政治审查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第二十五条  对被批准入党的预备党员进行一年预备期的教育和考察,预备期满并考察合格后应及时将其转为正式党员。


 第二十六条  严格履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注重把握考察、培训、政审、审批和转正等重点环节,认真落实发展党员票决制、预审制、责任追究制,实行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制。


 第八章 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


 第二十七条 坚持党的优良传统,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本支部思想政治建设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经常对本支部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和国情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九条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应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条  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把学习和执行党的群众工作理论、政策作为党支部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着力增强党支部委员会成员领导和开展群众工作的能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的关系在省直工委的省直厅局和中央驻皖单位的党支部,省直厅局机关党委所属的总支部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党支部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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